教学评价

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第二学期课程教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人:评估网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10-24 浏览次数:

各二级教学单位

根据关于修订《湖南商学院教师教学评价指导性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校教字〔2018〕22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校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考核,完善教师工作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升。学校组织开展2017-2018学年度第二学期课程教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与管理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课程归属院(部)组织考核,考核对象为该学期全体任课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在本二学生中开出的所有教学任务的各类课程。考核重点是对所开课程教学质量。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合理度、教学大纲的执行程度、课程教学学生满意度(期初接受度和期末满意度)评价情况,结合日常教学检查——督导及同行教师听课、作业批改、课堂考勤、网上考评、师生座谈会意见等情况,综合评定每学期所开出课程的教学质量。其考核由教学督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三方面组成。其中,教学督导评价由校院两级督导共同承担,以院(部)教学督导组为主,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抽查为辅,同行教师评价由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学生评价由教学评估中心组织。

二、考核评价的认定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中教学督导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权重比例原则上为20%、20%与6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的综合评分原则要求如下: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优秀课、良好课比例分别控制在课程总数的15%、45%以内。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1、考核结论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获得优秀课的教师享受原职称评聘中的评优、评先、绩效工资中的优秀教师待遇,享受所在学院的教学奖励绩效分配,应在学校核拨给二级单位教学质量奖励绩效工资或优秀等级课程奖励绩效工资有具体体现,建议不低于500元/人。

2、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暂停该教师的教学工作半年。通过整改和培训,经校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应调离教师岗位。

3、考核的结果,作为参评各级教学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凡申报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名师的教师,其考核结论必须连续达到优秀等级。

四、考核结果的审定与处理

各二级院(部)于2018年10月26日前将《院(部)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汇总表》(详见附件)和考核工作总结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送交教学评估中心(二办217室),纸质文档要求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

请二级院(部)按照《湖南商学院教师教学评价指导性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校教字〔2018〕22 号)的文件精神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次课堂教学考核工作。





  教学评估中心

                                                    2018年10月17日